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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飞行员辞职云南某航空公司获得赔偿608余万元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0日,四川某航空公司、飞行员、云南某航空公司三方订立《飞行员流动补偿协议》,约定由云南某航空公司支付四川某航空公司有偿流动费用税后420万元,四川某航空公司同意飞行员到云南某航空公司处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云南某公司将费用支付完毕。2016年3月10日,云南某公司与飞行员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劳动合同》,约定双方自2016年3月 10日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云南某航空公司支付给飞行员安家费税后140万元,并安排申请人飞行员担任飞行工作,约定飞行员作为机长,保底月薪为12万元,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8年3月12日,飞行员向云南某航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飞行员2018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云南某航空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云南某航空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提起仲裁反请求,要求:1、确认双方于2018年4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请求飞行员返还培训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安家费、多支付的工资及多支付代缴的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共计:608万余元。
律师意见:劳动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所涉及的金额不大。但是,本案是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的纠纷,涉及标的巨大,飞行员本身并无能力支付相关费用,往往是其受聘的航空公司支付该款项。本案主要涉及安家费140万元、培训费用21万余元、多支付的工资25万余元、多支付的代缴的社会保险1万余元是否获得支持,通过杨律师查阅大量的民航文件及劳动法律法规,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体系,最终云南省仲裁院全部支持了航空公司的反请求,最多限度的保护了航空公司的合法利益。
办案启示:合理利用行业规定、部门规章、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在劳动纠纷案件处理中的作用,说理充分,于法有据。
案件处理结果:飞行员返还培训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安家费、多支付的工资及多支付代缴的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共计:608万余元。全部支持了航空公司的仲裁请求。

发布时间:2021-9-16 14: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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